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受理条件
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常见问题
1.需要一定资金?
答:为确保建设进度,需提供拟建寺观教堂总预算三分之一的建设启动资金银行存款账户原件。
2.筹备成员中的相关要求?
答:寺观教堂筹备小组成员中不得有共产党员。
3.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有何要求?
答:按照表格内容填写完整,要有县(区)、市级宗教部门意见。